力星股份(300421):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16:11:14 中财网
原标题:力星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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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决议。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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