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603678):火炬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17:01:12 中财网
原标题:火炬电子:火炬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媒体接待及媒体关系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正常运作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情况,审慎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妥善处置。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媒体沟通会等有效方式主动回应媒体质疑或向市场传递更多真实信息。

发现媒体报道公司事项违反相关规定,有悖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公司有权采用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在公司内部和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相关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同意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敏感性审核;在公司内部和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上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遇有不适当发布信息情形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1、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5、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6、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上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上交所审核员如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如有),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审核流程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由经办人员书面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提出申请后由申请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办理登记,董事长核准后执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媒体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交所网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三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特别是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实行保密,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前款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传递或传送内幕信息资料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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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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