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600279):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19:10:46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层构成与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等其他经理层副职若干名,由董事会按程序聘任
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
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如总经理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的,由全体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经营管理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及授权范围,分管有关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事项有
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业务协调会议,
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审
核所分管部门的业务,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办理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会议分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生产经营专题
工作会,是总经理行使职权和有效履职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生产经营专题工作会由总经理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总经理办
公会议进行决策。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讨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
围内、《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职权范围内的重大
事项。

(一)会议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不定期召集。

(二)参会人员
1. 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

2. 会议列席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秘书,
以及总经理要求列席的与会议所涉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公司董事长或董事、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可以视情况列席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会议召开的程序
1. 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
务服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等资料的整理由总经理办公
室统一安排。

2. 会议议案及材料由提出议案的部门准备,议题是否列入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总经理决定。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事项应进
行法律审查。

3.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材料应至少提前两天,以书面或电
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出席会议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最
短的时间内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4. 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必须直接向总经理请假。

5. 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及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时方
可举行。如与会人数低于应出席人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
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视
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征求未能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对于应出席而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
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四)会议记录
1.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为总经理
办公室负责人或办公室秘书。

2. 会议记录内容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的姓名、会议记录人的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会
议的决定事项等。

(五)会议结束,总经理办公室收回会议讨论材料。除留存
归档的资料外,其余统一销毁。

(六)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多
数一致、总经理负责的原则,由总经理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
意见后作出决议,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
有权决定下次再议。在必须作出决议而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
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七)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
议方式作出,经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同时抄报董事长,并报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八)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作为公司
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二)拟定董事会决议实施方案;
(三)拟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董
事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投资、出售或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等事项,
具体如下:
1. 单笔投资金额低于 2000万元的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
设备等投资项目;
2. 单次金额低于 2000万元的资产出售或处置事项;
3. 单笔低于 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事项;
4. 单笔资产账面值低于 5000万元的资产抵押事项;
5. 单笔低于 2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拟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专题工作会
(一)会议主要内容:安排布置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协调处
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专题事项;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检查
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生产经营工作成果。

(二)参会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三)会议召开程序: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生产经营
专题工作会和总经理召集的其它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催办,
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总经理召集各类会
议的决定事项,任何人不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为由而拒
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
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对外公开前,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报告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经营事项、大额度
资金运用等情况,并自觉接受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 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 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5. 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6. 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项目安排;
7.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4.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
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采取积极措施妥
善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11年 10
月 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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