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30125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19:20:37 中财网
原标题:威尔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14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宝田一路12号登喜路国际大酒店二楼贵宾3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艳群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7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00《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邓艳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贾晓燕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刘木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唐艳玲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饶建武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陶志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00《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1、《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邓艳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3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58,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3957%。

1.02、《选举陈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7,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4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62,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4176%。

1.03、《选举贾晓燕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2,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3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56,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3813%。

2、《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木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2,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3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56,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3819%。

2.02、《选举唐艳玲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7,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4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62,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4179%。

3、《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饶建武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2,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3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56,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3820%。

3.02、《选举陶志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357,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4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62,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4179%。

4、《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9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296,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9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296,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99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296,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