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6,04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1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7月 2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 12月 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年 12月 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 12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 1月 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 6月 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年 6月 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15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 7月 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1年 9月 29日。 8、2022年 4月 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 5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2年 7月 5日。 10、2022年 7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应地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 7月 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 8月 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13、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3年 7月 17日。 15、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3年 11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他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0%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96.960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年 12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他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0%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96.960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4年 2月 22日。 18、2024年 4月 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年 7月1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6,04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12%,具体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达成,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计划要求相符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8名激励对象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满足归属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 8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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