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19:55:36 中财网
原标题:闽东电力: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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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观意字2024第005926号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获得了公司如下保证: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之情形,所提供的副本和正本、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7月 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北路2号(东晟广场)9幢15层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8人,代表股份217,643,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25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股份216,673,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1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7人,代表股份 96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7人,代表股份96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1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静女士为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453,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25%;反对 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3%;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3671%;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3120%;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209%。


2、审议通过《关于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宁德霞浦海上风电B区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521,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38%;反对 1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2%;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3788%;反对1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8167%;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45%。

3、审议通过《关于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529,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5%;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2244%;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754%;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2%。

该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同意217,505,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65%;反对 1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7496%;反对1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6003%;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6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心言

负责人:刘楷 经办律师: 何晨鋆
202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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