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30133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汇路4号德尔玛2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蔡铁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8,839,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30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6,66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6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 12,173,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10人,代表股份12,174,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纪建斌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4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7月26日下午17:00),征集人纪建斌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7,89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89%;反对 935,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8%;弃权 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3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623%;反对 935,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9%;弃权 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7,90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10%;反对 932,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4%;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3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984%;反对 932,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572%;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4%。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7,894,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5%;反对 935,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8%;弃权 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29,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76%;反对 935,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819%;弃权 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罗汉杰、吴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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