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力鼎光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71.65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至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 7月 24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 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 1.4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受托方情况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或可灵活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包括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通知存款等投资品种。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实施方式 本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投资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批程序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的对象将选择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并保证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并由证券部门及时予以披露; 4、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7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1.4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7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1.4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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