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大连重工(002204):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6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第二审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出具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为本诉第三人、反诉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 本诉金额:原审一审诉讼起诉本金 119,039,999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1.82亿元(即财产保全金额),发回重审第二审阶段成套公司变更了诉讼金额,变更后本金111,168,648元及利息等款项合计168,615,314元。 反诉金额:10,000,000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012年河北盛华项目停工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 河北盛华支付各类款项及相关利息等合计1.82亿元,并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2016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16) 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 申请,河北省高院依法作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 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系案涉EPC总承包合同中成套公 司的土建施工分包商)。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 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 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 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 华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 求。2017年11月,成套公司再次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 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院提起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 三人为中蓝建设,河北盛华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 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 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 反诉人承担。河北盛华的反诉将与成套公司本次诉讼合并审理。 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高院(2016)冀民初45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 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案件双方均不服 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20年4月,河北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理。2022年12月,成套 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送达的(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 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2.河北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 以10,852,1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 讼请求;4.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因不服上述判决,案件双方 再次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 了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2023年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邮寄的(2022) 冀0702破2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以及破产债权申 报相关材料。根据《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口市桥 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河北盛华破产重整一案, 并于2022年12月9日指定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 称“清算管理人”)。河北盛华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 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26日、2022年12月23 日、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 2019-037、2020-014、2022-105、2023-015)。 二、诉讼进展情况 成套公司于2023年3月按照清算管理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申报债权金额185,599,983.05元。2023年3月、2024年5月,河北盛 华清算管理人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近日,成套公司收到清算管理 人邮寄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2破2号之 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2.终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 及受偿方案(七)普通债权,规定了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普通债 权中债权额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债权全部现金清偿;债权额 超出15万元的,仅清偿15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清偿。因成套公司与 河北盛华诉讼未决,根据“《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 案(八)暂缓债权”规定,成套公司申报的债权暂时被认定为暂缓 债权,待债权获得确认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 偿方案受偿。偿债资金分配完毕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将裁 定终结河北盛华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管理人将办理河北盛华工商注 销手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 为16,622.3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2.3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 件涉及金额约为 13,017.29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3,605.04万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2年河北盛华项目停工后,为避免扩大损失,经河北盛华 同意,成套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运回,并推进二次利用以减少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 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 1,019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以及公司 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2破2号之 四《民事裁定书》 2.《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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