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3014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达新材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年 7月 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 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目的 为降低总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公司拟通过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内保外债的融资方式取得境外低利率的外币借款。为锁定融资成本,避免汇率波动影响,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 (三)交易期限 自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四)交易方式 公司将按照衍生品交易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简单透明、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 12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五)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带来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具有可行性。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1、市场风险: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一方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4、法律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防范风险原则,在签订融资合同时严格按照已签订的融资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有真实的融资背景。 2、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的交易规模,公司只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已经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公司定期对外汇衍生业务交易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五、 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7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7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批准额度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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