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迪集团(603726):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17:06:08 中财网
原标题:朗迪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编号:2024-04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31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5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5元/股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4年7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6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2、2024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5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7月18日公告了《朗迪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与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了《朗迪集团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7月31日
2、授予数量:165万股
3、授予人数:15人
4、授予价格:6.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   
      
序 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比例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比例
1王伟立董事/副总经理22.0011.82%0.12%
2刘新怀董事/技术总监13.006.98%0.07%
3李建平董事13.006.98%0.07%
4陈海波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3.006.98%0.07%
5鲁亚波财务总监13.006.98%0.07%
6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核心骨干(合计10人)91.0048.87%0.49% 
首次授予合计165.0088.62%0.89%  
预留授予21.1911.38%0.11%  
合计186.19100.00%1.00%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7月31日为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5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5.00万股,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31日,收盘价为13.58元/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摊销成本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651,168.20369.66629.71168.8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讨论审议,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将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迪集团已就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朗迪集团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首次授予,朗迪集团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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