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60398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孙怀庆先生持有公司29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2%。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孙怀庆先生计划从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采用集中 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03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人做出的承诺及其他对本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并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④减持数量: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的15%;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5%。 ⑤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孙怀庆或王晓蒲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孙怀庆与王晓蒲均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孙怀庆或王晓蒲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后届满者为准)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孙怀庆与王晓蒲将继续执行前述承诺。孙怀庆或王晓蒲任一人实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遵循上述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并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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