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鸽科技(833284):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17:40:58 中财网
原标题:灵鸽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 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会议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灵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 能源”)增资。具体情况如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9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数1,725.00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82.7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177.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606号《验资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03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1物料处理成套装备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二期灵鸽能源18,571.337,000.00
2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灵鸽科技4,901.871,177.29
     

公司名称无锡灵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7GWW364F
成立时间2022-02-17
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振亚路30
法定代表人杭一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 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 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 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灵鸽科技持股100%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灵鸽能源,故公司拟使用 募集资金向灵鸽能源进行增资以实施此募投项目。拟增资金额为7,000万元, 其中1,000万元进入灵鸽能源注册资本,其余金额进入灵鸽能源资本公积。本次 增资完成后,灵鸽能源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最终以工商 变更登记为准。 本次增资完成后灵鸽能源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 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灵鸽能源拟设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灵鸽能源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用于募投项目“物料处理成套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的使用。(一)审议情况
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灵鸽能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灵鸽能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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