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600477):杭萧钢构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24-042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胡迎祥先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胡迎祥先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杭萧钢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胡迎祥先生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45,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萧钢构关于回购注销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4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杭萧钢构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其未实现解锁条件的部分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胡迎祥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触发了适用于上述回购注销条款的情形,董事会决定对其依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胡迎祥先生在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5,002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B883027296),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已获授但未解锁的 145,00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年 8月 5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公告、开设专户及递交回购注销申请等法律程序,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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