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837748):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7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4-061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内部审计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相关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需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五)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主办券商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一次审计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主办券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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