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0006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 37F20230163-18号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发行人”“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年 7月 26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31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就《第二轮问询函》载明问题进行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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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乌海兰亚2,3-二氯吡啶业务所涉同业竞争 如前所述,乌海兰亚在《关于乌海市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中承诺其建设的 2,3-二氯吡啶生产线达到可生产条件后委托亚诺化工管理,管理可以采用委托管理、采用产线出租等方式进行。亚诺化工于相关生产线建成投产并达到可生产条件后积极与乌海兰亚沟通,约定由乌海兰亚为亚诺化工独家委托加工2,3-二氯吡啶产品的方式处理同业竞争问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年 7月,亚诺化工与乌海兰亚签订《独家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1协议期问内,乙方不可撒销的为甲方独家委托加工2,3-二氯吡啶,不得为第三方生产、加工和销售 2,3-二氯吡啶,除行本协议外也不得自行生产销售2,3-二氯吡啶。 1.2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年度独家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独家委托加工数量、费用等及其他要求,委托加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乙方的实际加工能力,实际委托加工数量、费用等及其他要求由甲乙双方在每年度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协商约定。 2.独家委托加工协议期限 2.1根据相关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或至对亚太实业已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或经双方商议同意采用其他约定方式为止。 3.独家委托加工费用 3.1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委托加工2,3-二氯吡啶,独家委托加工费用由甲乙双方通过年度独家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独家委托加工费用纳入亚太实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定价应当合理公允。 4.权利义务 4.1乙方应确保2,3-二氯吡啶生产线符合环保、安全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规定,确保乙方2,3-二氯吡啶生产线合法合规运营。 4.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及甲方订单上标注的质量标准。 4.3乙方因2,3-二氯吡啶生产造成的一切纠纷、行政处罚、人员伤亡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4甲方有权对乙方2,3-二氯吡啶生产加工进行监督检査。” 最近一期,受下游农药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2,3-二氯吡啶产品市场行情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靡,发行人 2,3-二氯吡啶产品处于亏损状态且产能利用率较低,相关生产线的收购不具有可行性。根据《独家委托加工协议》中关于协议期限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或至对亚太实业已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或经双方商议同意采用其他约定方式为止”,考虑到乌海兰亚所有的 2,3-二氯吡啶生产线与亚诺化工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双方暂无其他协议安排并将继续履行《独家委托加工协议》,直至同业竞争关系完全消除。乌海兰亚及亚诺生物已承诺同意继续履行《独家委托加工协议》,直至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完全消除。 综上所述,公司与乌海兰亚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处理 2,3-二氯吡啶所涉同业竞争,未违反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与亚诺医药烟酰胺业务所涉同业竞争 2024年亚诺化工新开展了烟酰胺的销售业务,主要背景为:2023年7月,公司客户暨应收账款对手方兰博生物及其关联公司金麒麟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公司已与其和解,约定5年内将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为更快实现债权清偿、降低回款风险、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考虑到兰博生物具备烟酰胺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亚诺化工亦尚有一定 3-氰基吡啶(烟酰胺所需主要原材料)产能,综合考量后于2024年3月与兰博生物签订《3-氰基吡啶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兰博生物代加工 3-氰基吡啶为饲料级烟酰胺后由亚诺化工对外销售。 根据亚诺生物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亚诺生物全资子公司亚诺医药自分立以来主营业务涵盖烟酰胺的生产与销售。亚太实业2024年新增饲料级烟酰胺业务与亚诺生物在相关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此竞争关系为承诺作出后被动发生。为处理此竞争关系,亚太实业新增饲料级烟酰胺业务后,亚诺生物随即停止了饲料级烟酰胺产品的生产工作,并作出《情况说明》,其中关于前述竞争关系的后续处理方式为:“若后续经双方协商,亚诺化工根据发展需要拟开展与《抵账协议》无背景基础关系的饲料级烟酰胺销售业务时,亚诺生物及亚诺医药承诺将采取签订独家委托加工协议、委托管理、产线改造或出售等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 2020年发行人收购亚诺生物持有亚诺化工 51%股权时相关主体做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并核查各主体的实际履行情况; 2、查阅了亚诺生物、亚诺医药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阅了发行人与乌海兰亚签订的《独家委托加工协议》,亚诺生物、乌海兰亚出具的补充《承诺函》; 3、查阅了亚诺生物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了解亚诺生物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4、查阅亚诺生物、亚诺医药出具的《补充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0年 6月,发行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亚诺生物持有的亚诺化工 51%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交易对手方亚诺生物与重组后的亚诺化工之间的同业竞争,亚诺生物及其子公司乌海兰亚出具了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发行人与乌海兰亚采用独家委托加工的方式处理 2,3-二氯吡啶所涉同业竞争,未违反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2024年因亚诺化工为加速回收应收货款而新拓展饲料级烟酰胺业务导致与亚诺生物出现被动竞争关系,该事项发生后亚诺生物随即停止了饲料级烟酰胺的生产,并承诺将采取签订独家委托加工协议、委托管理、产线改造或出售等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关系,未违反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问题五: 截至2024年3月末,发行人待偿还的短期债务合计为31,600.31万元,其中待偿还关联方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借款 21,200.00万元。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本次募集资金计划将优先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并根据公司中短期内营运资金需求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广州万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其中将使用上市公司本次融资后向其优先偿还的资金,向金融机构偿还本次认购资金的借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目前债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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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 2021-2023年经营情况,并假设 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回升至2020-2022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水平52,420.88万元((2024年1-4月发行人已实现销售收入17,098.65万元,年化后收入为51,295.95万元,与假设相近)),2025年至2026年以5.00%的增长率实现收入增长,按照销售百分比法测算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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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具体安排及合规性和可行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具体安排 亚太实业欠付广州万顺的2亿元借款以所持子公司亚诺化工股权作为质押,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主业即为亚诺化工经营的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若因借款逾期导致广州万顺行使质权,公司将面临失去主业的风险。 因此,基于公司经营的角度考虑,广州万顺借款偿还的优先级高于其他债务。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子公司亚诺化工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的综合授信额度为9,70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2日。亚诺化工在变更协议下的系列借款到期后仍可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续期,且以不动产作抵押。母公司亚太实业目前无实际经营,仅承担管理职能,偿债能力较弱,而亚诺化工经营性现金流可作为偿还银行借款的资金来源。因此,从偿债压力的角度分析,公司欠付广州万顺借款的短期偿债压力大于子公司亚诺化工的银行借款。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拟优先偿还欠付广州万顺的本金2亿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确保公司主业的稳定,并根据公司中短期营运资金需求、债务安排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存量债务。 (二)合规性和可行性 1、合规性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7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优先偿还广州万顺借款符合经审议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发行方案为准,即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市场惯例。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优先偿还广州万顺借款符合经审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募集资金用途。 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募资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具体使用计划应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及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21亿元。存量债务方面,除应付账款等经营性负债外,亚太实业及子公司亚诺化工短期待偿还的债务本金合计为3.16亿,且其中亚诺化工9,700万银行借款均可以在授信期限内续期并已不动产作抵押;营运资金需求方面,经测算,发行人未来三年的新增营运资金需求预计约为2,722.08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优先偿还关联方广州万顺的借款具备可行性,剩余募集资金满足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其他存量债务的需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1、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经审议的募集资金用途,在不违反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有权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选择优先偿还广州万顺的借款。公司欠付广州万顺借款的到期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并以子公司亚诺化工股权作质押,该债务的偿债压力及偿还优先级高于公司其他债务。综上,发行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优先偿还广州万顺借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财务状况作出的合理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1)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具备充分的清偿能力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主要待偿还的短期债务本金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广州万顺未通过《合作协议》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获得优先权利 2023年7月1日,发行人、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朱全祖与广州万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可通过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并约定广州万顺在完成定增后须第一时间将定增款项用于偿还亚太实业欠付广州万顺的借款,定增完成亚太实业还清借款的同时,亚太矿业、兰州太华的保证责任解除。 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在2023年7月5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及《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已经披露,详见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协议》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对其他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广州万顺未获得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综上,发行人基于实际经营情况优先偿还广州万顺借款的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在不考虑上市公司优先偿付广州万顺债务的情况下,广州万顺参与本次认购后是否存在资金偿还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州万顺已与包括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珠海华润银行”)、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资管”)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协商申请办理贷款授信业务,相关贷款审批流程在正常推进中。根据珠海华润银行、湘江资管出具的意向函及南粤银行的沟通记录,上述金融机构拟向广州万顺提供借款的期限在1-3年,额度为1.8亿至1.92亿。截至2024年3月31日,亚太实业欠付广州万顺借款的本金余额为 2.12亿。借款到期日为 2024年 12月 31日,早于广州万顺预计可取得的本次认购贷款融资到期时间。因此,亚太实业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期依约偿还欠付广州万顺的借款,广州万顺针对本次认购资金贷款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 综上,发行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具备充分的偿付能力,能够按期依约偿还广州万顺借款。在不考虑上市公司优先偿付广州万顺债务的情况下,广州万顺参与本次认购后不存在资金偿还风险。 五、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获取了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向管理层了解公司主要负债情况及募集资金到位后的预计使用安排; 2、查阅了公司主要债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查阅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3、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查询了近一年 A股市场在董事会前确定发行对象且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发行预案情况; 5、结合公司历史经营业绩,对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进行了测算; 6、查阅了《合作协议》《收购报告书》。 (二)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除应付账款等经营性负债外,公司目前主要债务为子公司亚诺化工的短期银行借款及欠付广州万顺、兰州太华的关联方借款; 2、本次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的主要原因为: (1)公司欠付广州万顺 2亿元借款以子公司亚诺化工股权作质押,逾期未偿还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失去主业的风险; (2)公司欠付广州万顺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4年 12月 31日,且母公司亚太实业无实际经营,因此广州万顺借款的短期偿付压力更大。 3、本次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符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拟优先偿还欠付广州万顺的本金 2亿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确保公司主业的稳定,并根据公司中短期营运资金需求、债务安排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存量债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具有充分的偿债能力,相关安排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 4、在不考虑上市公司优先偿付广州万顺债务、发行人仅依约按期偿还欠付广州万顺借款的情况下,广州万顺参与本次认购后不存在资金偿还风险。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 军 承办律师: 李宗峰 承办律师: 范文泽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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