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蓝(00004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20:26:02 中财网
原标题:ST旭蓝: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3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赵艳军先生、高超先生、丁锋先生、杨武斌先生、王正军先生、王志波先生、郭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艳军先生,董事高超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丁锋先生,董事杨武斌先生,董秘、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王正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志波先生,监事郭篪先生于 2024年 7月 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352%,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371万元。

2、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艳军先生,董事高超先生,董事杨武斌先生,董秘、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王正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志波先生于 2024年 7月 31日再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1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467%,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28万元。

3、本次增持事项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7月 30日、7月 31日分别接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艳军先生,董事高超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丁锋先生,董事杨武斌先生,董秘、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王正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志波先生,监事郭篪先生的通知,获悉上述人员分别于 2024年 7月 30日、7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6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821%,合计成交金额 599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及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主体:

姓名职务
赵艳军董事长、总经理
高超董事
丁锋董事、副总经理
杨武斌董事
王正军董秘、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王志波监事会主席
郭篪监事
2、增持目的:基于对新能源行业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认可。

3、本次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个月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公告前 6个月,本次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5、增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情况及增持前后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姓名职务增持前 持股数 (股)7月 30日增持情况 7月 31日增持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增持股数 (股)成交金额 (元)增持股数 (股)成交金额 (元)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赵艳军董事长、总经理0500000530,000493,200518,474993,2000.0668%
高超董事0500000530000333,300346,632833,3000.0560%
丁锋董事、副总经理0500000530,000----500,0000.0336%
杨武斌董事0500000530,000383,500395,005883,5000.0594%
王正军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兼副总经理0500000530,000471,600499,896971,6000.0653%
王志波监事会主席0500000530,000500,000520,0001,000,0000.0673%
郭篪监事0500000530,000----500,0000.0336%
合计03,500,0003,710,0002,181,6002,280,0075,681,6000.3821%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后 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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