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艺科技(30111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18:36:06 中财网
原标题:雅艺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 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
在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
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
正 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
述的 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
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
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
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
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l、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
事项;
2、出现符合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
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 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
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
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
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
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 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其修改亦同。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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