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000911):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18-4号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7月1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日(星期四)下午15点30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7月26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13,007,6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法律意见书 计160人,代表股份1,554,52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0.3883%。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213,458,181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5%;反对1,06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75%;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213,432,181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3%;反对1,083,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48%;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3.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213,635,081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79%;反对84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3%;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200 4.00《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213,559,181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5%;反对912,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所持股份的0.4254%;弃权9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 5.00《关于公司关联企业中标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囱还建项目部分工程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60,535,27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4161%;反对872,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4182%;弃权 1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65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刘卓昀 2024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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