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华新材(6033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19: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巍华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巍华新材”)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巍华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巍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与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名。发行证券数量 1亿股以上、不足 4亿股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经核查,本次共有 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及基本情况
1、富浙战配基金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7F7CBP98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出资额1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合伙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VC939,备案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浙江省国资委”)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江省国资委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富浙投资、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富浙战配基金58.67%财产份额。因此,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综上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浙资运营为由浙江省国资委100%持股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稳步增长,其中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在全国“两类公司”中持续保持领先地位。目前,浙资运营拥有9家全资子公司,控股物产中大(600704.SH)、浙江建投(002761.SZ)、安邦护卫(603373.SH)三家上市公司,并持有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150余家重点企业股份,主导发起设立了浙江省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新兴动力基金、科创新兴产业基金、国有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富浙战配基金等基金,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中银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的组建设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资运营总资产3,258.38亿元,净资产838.03亿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71.21亿元,净利润75.44亿元。因此,浙资运营为大型企业,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的合作内容如下:
A、浙资运营为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可利用自身资源和渠道优势为发行人在提供原材料、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拓展销售渠道、品牌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浙资运营为物产中大(600704.SH)、浙江建投(002761.SZ)、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科院”)等省内重点企业的控股股东,浙资运营可协同控股企业物产中大(600704.SH)旗下医药板块主要子公司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在新型氯化氟化工艺设计提供支持;协同浙江建投(002761.SZ)和建科院为发行人在下游建筑涂料销售端拓展和新生产基地建造施工等方面提供服务。浙资运营参投企业蓝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生产控制系统间接供应商,浙资运营可协同其为发行人在提高生产效率、控制生产成本等方面提供支持;浙资运营可协同参投企业浙江省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升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国内农药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协同合作伙伴西湖大学和参投企业西湖制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和泽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含氟医药中间体领域展开合作,进一步拓展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场景;协同控股企业物产中大(600704.SH)下属子公司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和重要持股企业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等贸易企业和综合服务商为发行人开拓医药原料等产品的销售渠道。

B、浙资运营未来也将依托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浙江产权交易所”“农发小贷”“物产中大期货”“国泰君安”等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发行人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发展。

C、浙资运营将充分利用其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功能地位,发挥浙江省级战略性投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省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在浙江地区的进一步业务拓展。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如富浙战配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可以分别依托台州原料药产业聚集的优势和衢州氟化工原料和氟化工产业优势,为发行人嫁接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资源,帮助发行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动浙江省化工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此外,富浙战配基金近年参与了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375.SH)、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7.SH)、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49.SH)、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612.SH)、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1297.SZ)、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SH)、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688362.SH)、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688428.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富浙战配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富浙战配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富浙战配基金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202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基于上述,富浙战配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富浙战配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基于上述,富浙战配基金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NL88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出资额1,079.94亿元[注1]
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
合伙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注 1] 经中保投基金确认,由于出资人增加出资额及出资人部分份额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 (亿元)出资占比合伙人类型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4.323.18%普通合伙人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1.86%有限合伙人
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6.002.41%有限合伙人
序 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 (亿元)出资占比合伙人类型
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001.57%有限合伙人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16%有限合伙人
6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8%有限合伙人
7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15%有限合伙人
8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22%有限合伙人
9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8%有限合伙人
10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402.07%有限合伙人
11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9%有限合伙人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1.67%有限合伙人
1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100.29%有限合伙人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00.63%有限合伙人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1.94%有限合伙人
1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00.64%有限合伙人
1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0.003.70%有限合伙人
18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5.910.55%有限合伙人
19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1.851.10%有限合伙人
20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600.15%有限合伙人
2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005.56%有限合伙人
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700.34%有限合伙人
2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8.002.59%有限合伙人
2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853.04%有限合伙人
2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1.601.07%有限合伙人
26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39%有限合伙人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6513.95%有限合伙人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50.47%有限合伙人
29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1.67%有限合伙人
3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74%有限合伙人
序 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 (亿元)出资占比合伙人类型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800.07%有限合伙人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70.83%有限合伙人
3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151.77%有限合伙人
34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00.23%有限合伙人
35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001.11%有限合伙人
3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948.51%有限合伙人
3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0.950.09%有限合伙人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0.3012.07%有限合伙人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202.24%有限合伙人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00.82%有限合伙人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00.92%有限合伙人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067.32%有限合伙人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9%有限合伙人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602.46%有限合伙人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3.744.05%有限合伙人
46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70.62%有限合伙人
47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85%有限合伙人
48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0.24%有限合伙人
49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1.85%有限合伙人
合计1,079.94[注1]100.00% 
[注 1] 经中保投基金确认,由于出资人增加出资额及出资人部分份额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保投资”),出资比例为3.18%。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 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 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中保投资出具的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中保投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国家重点战略规划。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参与了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01552.SZ)、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01603.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87.SZ)、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88.SZ)、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41.SH)、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84.SH)、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49.SH)、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301566.SZ)、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70.SZ)、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17.SZ)、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28.SZ)、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301393.SZ)、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92.SZ)、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1291.SZ)、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中保投资于 2024年 1月 16日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2024年第 4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保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已取得其管理机构同意。

综上,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信建投证券4.94%的股份。除前述情形外,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前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保投基金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基于上述,中保投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基于上述,中保投基金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中农基金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农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155W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201-2
法定代表人吴文智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18日
经营期限2012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 村服务业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 险公司、涉农担保机构等、同时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核查,中农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D1546,备案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管理人为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农基金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农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农基金共有4家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各家股东分别持股25%。因此中农基金无控股股东。

财政部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且持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的股权,因此财政部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中农基金89.5%股权。因此中农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农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于2011年5月向国务院上报《财政部关于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 2012年12月,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农基金。

中农基金系中国第一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致力于发展农业产业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40亿元。中农基金发起人财政部为中央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是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中农基金积极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截至2023年底,中农基金累计投资25家农业企业,直接投资总额35.29亿元,被投企业涉及农业细分行业24个,遍及21个省市自治区,基金带动了约143亿元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吸引了摩根士丹利、中信农业基金等国际国内著名投资机构跟投,较好地发挥了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因此,中农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中农基金围绕大农业产业链,运用市场手段,紧贴国家战略及农业政策,以股权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业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方向,是中央财政在补贴、信贷形式支持农业发展外的重要尝试。

近两年,中农基金围绕“守正创新”的投资策略,致力于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协助行业“补短板”“强弱项”,服务“十四五规划”“乡村振兴”“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国家发展战略。中农基金的工作重心聚焦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科技、发展生态低碳农业等重点细分行业,储备服务国家战略的重点项目,投向农业领域的“卡脖子”方向,践行国家级基金的使命担当。

中农基金投资策略明确了“农、林、牧、副、渔兼顾,投资重点行业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如农资农技、种养殖和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中农基金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国家重点战略规划。

农药是农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也是中农基金关注的重点领域。发行人主要产品三氟甲基苯系列是新型农药研制和开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料,含氟农药低毒高效,已成为世界农药工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农基金投资策略明确的投资方向,有利于增强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国含氟精细化工行业创新力,促进农药行业的结构性调整。

中农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中农基金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此外,中农基金近年参与了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88.SZ)、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301533.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中农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农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农基金股东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0.96%的股份。除前述情形外,中农基金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农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前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农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农基金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中农基金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2024年3月31日财务报表,中农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中农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农基金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基于上述,中农基金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8,634.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4,534.0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富浙战配基金;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中农基金。

上述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参与数量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拟认购金额上限 (万元)
1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0,000
2中保投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26,800
3中农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10,000
合计56,800  
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共有 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2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4年 7月 26日(T-6日)公布的《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4年 7月 31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主承销商按照《战略配售协议》承诺认购的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向其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可能低于承诺认购的金额。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的获配股数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和配售:(1)战略配售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大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各战略配售投资者之间的股数调配按照实际认购金额同比例进行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一致;(2)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小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 2024年 8月 1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

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4年 8月 2日(T-1日)公布的《浙江巍华新材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 8月 7日(T+2日)公布的《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 3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3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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