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轴承(92000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002 证券简称:万达轴承 公告编号:2024-069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386,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96,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 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62,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0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独立董事邓四二先生因工作无法现场出席,采用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董事会决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的审计费用。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 2,675.2120万元变更为 3,250.2120万元、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 26,752,120股变更为 32,502,12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将章程名称变更为《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 2024年 5月 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3.01《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2)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2《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3)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3《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4)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4《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5)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5《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6)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6《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7)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7《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8)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8《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59)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09《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60)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10《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61)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11《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编号:2024-062)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12《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4-063)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13《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编号:2024-064) 同意股数 26,311,3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股数 74,9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桂森 黄雨桑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1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