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戎美股份(301088):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 经查,于清涛2019年9月以932.4万元认购你公司股份280万股,其资金来源为向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郭健的借款。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东于清涛参与增资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及家庭积累的资金”相关内容不真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清涛、郭健作为该借款事项的直接当事人,同时也是你公司的董事、高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注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注册办法》第七十条,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行政监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8号) 特此公告。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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