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莱美药业(300006):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21,648,313元及案件相关诉讼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或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2、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周彦东)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运宏,总经理 4、管辖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情况: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 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中相关义务,2023年 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已履行的二审终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 7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院认为海悦药业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二审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本次诉讼事项系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购销合同》的相关纠纷。2022年 2月,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2023年 8月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收到一审判决,并于同月向长春市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二、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长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公司对子公司莱美医药应支付给海悦药业的销售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变更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为“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21,648,31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08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27,93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176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91,654元,由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6,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涉及总金额约2,685.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29%。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1、本次判决系长春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或海悦药业是否申请再审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约为2,969万元。 2、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诉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莱美医药将于近期决定是否就二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1民终8443号。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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