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2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
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
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5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将从具备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的财会、经济、管理、经营和法律
专业人士中选聘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6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人员。 |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7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人选提名
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独立董
事制度》的规定对独立董事进行提名、
选举和更换。 |
8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普通董事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
殊的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六) 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时;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数额的借款或其他资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赋予的董事职权
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5、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6、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对在对外担保中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上市公司制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须经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九) 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获得公司
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有关人员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
(十) 保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的
权利;
(十一) 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其所聘请
的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 所
需的费用;
(十二) 有权获得适当的津贴;
(十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至(四)及(六)项职权时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上述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
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9 | 新增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需要披露,并确
需要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的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予公告。当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
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
| |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11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接受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在公司
的职责。当某位独立董事兼任超过五家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时,该独立董事有义
务将此情况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
是否提请股东大会提前免除该独立董事
的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
12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
五年。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
十年。 |
1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的其他利
益。 |
14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1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
| | 诺的方案;
6、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
16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
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
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
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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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直至全部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可以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全部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注: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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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表述与第二百
二十七条重复,仅删除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