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6885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奇安壹号)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安信 股票代码:688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及通讯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 39号 9-3-40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 8月 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附表:..........................................................................................................................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和支持公司战略规划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 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奇安壹号持有上市公司 40,653,9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3%。 2024年 7月 31日,奇安壹号与中电金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奇安壹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 34,258,619股无限售流通股以 22.7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电金投,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奇安壹号持有上市公司 6,395,28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93%。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 1、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以本协议规定的转让价款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奇安信 34,258,619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奇安信总股本的 5%,且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对价为每股人民币 22.7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78,698,409.87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果奇安信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和价格相应调整。 3、双方同意并确认,受让方应按照如下安排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77,869,840.99元。 (2)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90%,即人民币 700,828,568.88元。 4、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奇安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监管要求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奇安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和采取一切行动。 5、双方确认,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手续后,受让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实受让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即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全部责任、义务,作出的赔偿或因此导致迟延履行义务而受到的处罚)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四)本协议生效的前提要件 (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转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3)受让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其他安排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为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付君云 签署日期:2024年 8月 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付君云 签署日期:2024年 8月 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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