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8月0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
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七)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 | 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主营业务活动。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并及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并及时 |
披露: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和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万元;
(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
规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 披露: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和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万元;
(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
规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 “交易 ”,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资产;
(八)债权或者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
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
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 |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分
配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可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
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
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
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序和要求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分
配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可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
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
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
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
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
和要求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
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
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