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003029):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7:48:15 中财网
原标题:吉大正元:关于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4-05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95,200股,回购注销数量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1.1715%,回购价格为 12.163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 27,916,517.60元(不含利息),涉及人数 230人(其中因离职导致回购 25人,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导致回购2人,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导致回购 203人); 2、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95,915,427股减至193,620,227股。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月 20日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295,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2.163元/股。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关于回购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公告》(2024-033)。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 4月 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4月 2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 4月 30日至 2021年 5月 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 5月 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5月 1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2021年 5月 20日,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宜,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5月 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2021年 6月 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6月 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2021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10月 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2021年 11月 4日至 2021年 11月 15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 11月 1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11月 1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2022年 4月 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 4月 26日、2022年 5月 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2022年 4月 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4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784,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 年 4 月 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九)2023年 4月 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结合目前激励对象离职情况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同意对 1,87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3年 4月 4日、2023年 4月 2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十)2024年 4月 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结合激励对象情况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同意对 2,29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经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4月 27日、2024年 5月 2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因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励对象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以公司 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如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 119%,则所有激励对象已授予股份的 40%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人员情况
(1)离职人员
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有 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93,200股限制性股票,前述离职人员均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
鉴于自前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次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公司现任监事陈敏、张智勇于 2023年 4月24日起就任,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中陈敏获授股份为 50,000股,张智勇获授股份为 80,000股,合计获授 130,000股,待回购注销的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合计 52,000股(获授股份的 40%)。

(3)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在职人员
鉴于本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公司拟对 203名激励对象(涉及激励人次 228人,其中重复对象 25人)合计持有的 2,05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 5,125,000股限制性股票乘以第三期符合条件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40%进行测算)进行回购注销。相关人员及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回购的股票 数量(股)
1王连彬董事150,00060,000
2田景成董事、副总经理100,00040,000
3张全伟董事100,00040,000
4胡旸财务总监20,0008,000
5李泉董事会秘书50,00020,000
小计420,000168,000  
其他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等(198人)4,705,0001,882,000  
合计5,125,0002,050,000  
2、回购价格及资金测算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回购价格调整方法,若公司对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相关股份进行了派息,回购价格需在授予价格基础上减去每股派息额。结合相关人员持股期间公司利润分配工作安排,即 2022年度派发 2021年现金红利每 10股 1.70元(含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2.163元/股(12.333元/股-0.17元/股)。

基于上述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公司已离职人员回购资金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193,200股*12.163元/股,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回购资金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52,000股*12.163元/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人员回购资金测算标准为回购股数2,050,000股*12.163元/股加同期存款利息(计息区间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之间的天数,其中首次授予股份登记日为 2021年 7月 13日,预留授予股份登记日为 2021年 12月 10日)。

本次回购资金最终合计为 27,916,517.60元(不含利息),全部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吉林金石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吉金石验字(2024)003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近期完成。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总股本由 195,915,427股减至 193,620,227股。

三、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股减少 2,295,200股,总股本由 195,915,427股变更为 193,620,227股,注册资本由 195,915,427元变更为 193,620,227元。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 (增+/减-)股份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5,024,88612.77-2,295,20022,729,68611.74
股权激励限售股2,295,2001.17-2,295,20000.00
高管锁定股1,561,8000.8001,561,8000.81
首发前限售股9,728,7594.9709,728,7595.02
首发后限售股11,439,1275.84011,439,1275.9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70,890,54187.230170,890,54188.26
三、总股本195,915,427100.00-2,295,200193,620,227100.00
*注:上表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一致。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及监事会核查意见;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吉金石验字(2024)003号验资报告;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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