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0805

时间:2024年08月05日 00:51:07 中财网
原标题:温州宏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0805

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
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晓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2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43%,累计增持金额1,501.49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

2、增持计划实施前,陈晓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183,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晓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3,00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7%。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陈晓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陈晓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自2024年2月6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先生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陈晓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82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43%,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01.49万元。在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增持前 增持数量(股)增持后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的 (股) 比例(%)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的比 例(%)
陈晓169,183,66038.703,822,300173,005,96039.57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先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陈晓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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