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佳沃(300268):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 3月 11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 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 2024年 4月 2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 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031)。 2024年 6月 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4年度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对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原有担保额度的基础上,新增合计不超过 2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融资提供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 2024年 7月 8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6月 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新增 2024年度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3月25日 2.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仲村新城工业园青岛海运来水产有限公司院内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6.股权结构:青岛国星持有100%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方式: (1)佳沃集团为富华和众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金额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8月 5日止。 3.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方式: (1)青岛国星为富华和众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金额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8月 5日止。 3.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方式: (1)佳沃集团为青岛国星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金额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保证额度有效期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8月 5日止。 3.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822,748.5万元,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295,569.56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11,284.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9.8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 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文件; 2. 富华和众股东会决议文件; 3. 佳沃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青信高保字 2024-008号); 4. 佳沃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青信高保字 2024-009-1号); 5. 青岛国星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青信高保字 2024-009-2号)。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8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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