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舆情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等)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管理及监控媒体发布的与业务范围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分类报送至舆情工作组或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或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五)依法维权,合规处理。对于涉嫌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主体,及时启动法律手段追责维权,通过合规方式澄清事实,清除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其他主体,必要时公司可采取发送公函和/或律师函、提起诉讼、报案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引发前述舆情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等机构及相关人员,或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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