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603595):东尼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2:00:42 中财网
原标题:东尼电子:东尼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主要基于偿还部分质押融资的需求,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协议转让给长风基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协议转让给天盈基金,转让价格为17.21元/股,总价款合计税前人民币478,438,00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6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0%;长风基金、天盈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8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4%;长风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天盈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于2024年8月5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通知,沈新芳先生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风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新芳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13,900,000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9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长风基金,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7.21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239,219,000元;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于2024年8月5日与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天盈聚才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盈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新芳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4,842,500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天盈基金,沈晓宇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9,057,500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90%)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天盈基金,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7.21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239,219,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6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0%,其中,沈新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4,9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5%,沈晓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70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5%;长风基金、天盈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将持有公司股份85,874,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4%,其中,沈新芳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56,2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9%,沈晓宇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29,647,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5%;长风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天盈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1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
沈新芳无限售流通股74,970,00032.2556,227,50024.19
沈晓宇无限售流通股38,704,60216.6529,647,10212.75
长风基金无限售流通股--13,900,0005.98
天盈基金无限售流通股--13,900,0005.98
合计/113,674,60248.90113,674,60248.90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1)沈新芳

姓名沈新芳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05111957********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沈晓宇

姓名沈晓宇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05011982********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5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股份受让方
(1)长风基金

企业名称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代表“长风云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2号楼A区21-08-41号
法定代表人盛清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A912PC1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股东盛清(持股比例45%)、徐海军(持股比例35%)、陈诚(持股 比例20%)
通讯方式0571-8609****
(2)天盈基金

企业名称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天盈聚才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1097室
法定代表人田学义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5720049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股东田学义(持股比例55%)、陈勰(持股比例30%)、吴梁(持股
 比例15%)
通讯方式138********
经查询,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与受让方长风基金、天盈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沈新芳与长风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沈新芳
受让方(乙方):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13,9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9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7.21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39,219,000)。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东尼电子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的当日,由乙方指定账户将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定金。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在取得上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陆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38,167,23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3、当甲方办妥相关税费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后,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乙方应将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71,765,7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4、在双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壹亿零贰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02,864,17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5、在双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九个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3,921,9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五期股份转让款。

6、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甲方在收到定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关于完备的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项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即取得完税证明)。

3、在甲方办妥相关税费缴纳(取得完税证明)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和完成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

4、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5、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守约方根据本条第2款约定解除了本协议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即若该违约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其已支付的250万定金(但除此之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2日内将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数退还给乙方);若该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2日内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及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就前述退款(含违约金,下同)事宜,如果甲方延迟退款的,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交所确认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该方系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退款要求后的2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如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按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方系乙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除前述违约金外,双方无需再向另一方支付其他任何违约赔偿金。

3、在乙方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若标的股份因甲方原因出现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或其他被限制转让(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且该等情形无法或未能在20日内消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或向税务部门完成税款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尚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不退还定金,但除该定金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甲方延迟退还,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3、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乙方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30天内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定金)并自其收到乙方每笔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乙方书面同意免除的除外),如果甲方延迟退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沈新芳、沈晓宇与天盈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一(甲方一):沈新芳
出让方二(甲方二):沈晓宇
受让方(乙方):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天盈聚才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一”、“甲方二”为一致行动人,合称“甲方”,本协议任何一方单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一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4,84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甲方二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9,05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90%)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13,9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9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各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7.21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39,219,000)。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东尼电子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1、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的当日,由乙方指定账户将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定金自动转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在取得上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陆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38,167,23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3、当甲方办妥相关税费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后,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乙方应将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71,765,7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4、在各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壹亿零贰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02,864,17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5、在各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九个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3,921,9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五期股份转让款。

6、甲、乙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甲方在收到定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关于完备的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款项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即取得完税证明)。

3、在甲方办妥相关税费缴纳(取得完税证明)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乙各方应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和完成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

4、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5、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7、甲方各方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方)的所有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款义务、违约赔偿责任等)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各方同意,除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守约方根据本条第2款约定解除了本协议的,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即若该违约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其已支付的250万定金(但除此之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2日内将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数退还给乙方);若该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2日内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及支付与定金等额(250万元)的违约金。就前述退款(含违约金,下同)事宜,如果甲方延迟退款的,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交所确认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该方系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退款要求后的2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如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按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方系乙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除前述违约金外,违约方无需再向守约方支付其他任何违约赔偿金。

3、在乙方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若标的股份因甲方原因出现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或其他被限制转让(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且该等情形无法或未能在20日内消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或向税务部门完成税款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尚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不退还定金,但除该定金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甲方延迟退还,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3、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乙方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30天内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2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定金)并自其收到乙方每笔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乙方书面同意免除的除外),如果甲方延迟退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主要基于偿还部分质押融资的需求而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相关股东承诺的情形。

出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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