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00061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2:10:19 中财网
原标题:ST美谷: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5日(星期一)下午15:15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8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士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0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36人,代表股份188,635,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171,99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3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9,63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71%;反对 3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42%;反对3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3%;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9,6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55%;反对 3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92%;反对3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43%;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79,63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73%;反对 3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67%;反对3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9%;弃权8,6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9,62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12%;反对 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弃权8,6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75%;反对3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7%;弃权8,64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2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尹律师、彭静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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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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