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花(603823):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6:00:12 中财网
原标题:百合花: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3 证券简称:百合花 公告编号:2024-038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5号)同意注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36,200股,发行价格 9.2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49,199,764.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442,834.48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56,929.5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 7月 16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4SHAA1B0031)。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年 8月 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元)
百合花集团股份中国建设银行3305016170930000127044,959,764.00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杭州 钱塘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1709300001270,截至2024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4,495.976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要文可、付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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