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惠发食品(603536):惠发食品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8:06:19 中财网
原标题: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36 证券简称:惠发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4-03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发食品”)于 2024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2号)、《关于对惠增玉、徐勇、王瑞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

(一)、资金账户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惠达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达通泰)将员工个人微信账户作为公司账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小额客户订购款、支付员工报销款等,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2023年,惠达通泰向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泰)收取违约金及损失补贴,确认营业收入182.2万元。上述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偶发性,公司错误地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违约金及损失补贴计入营业收入,导致2023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2023年,惠达通泰将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确认营业收入100.58万元。该部分收入属于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应作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予以扣除。但公司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披露上述扣除情况。三是公司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1,496万元,其中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余额1,211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他应收款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核查公司资金账户管理情况并清理个人账户,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惠增玉、徐勇、王瑞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惠增玉、徐勇、王瑞荣:
我局在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或公司)存在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惠达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达通泰)向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泰)收取违约金及损失补贴,确认营业收入182.2万元。上述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偶发性,公司错误地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违约金及损失补二是2023年,惠达通泰将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确认营业收入100.58万元。该部分收入属于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应作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予以扣除。但公司未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披露上述扣除情况。

三是公司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余额1,496万元,其中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余额1,211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他应收款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惠增玉、总经理徐勇、财务总监王瑞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惠增玉、徐勇、王瑞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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