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300567):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8:35:19 中财网
原标题: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118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79号文《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1,446,011股,发行价格每股47.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3,999,982.61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21年4月20日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07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483,929,982.61元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开立的
127906155810410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0,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264,150.9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735,831.6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21年5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6月21日,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广发证券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保荐协议,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2022年6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精测、武汉精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7月19日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总额累计投资金 额项目节余资 金账户节余资 金
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研 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74,330.0056,939.4417,390.5618,304.99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9月1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的3号楼和5号楼及对应地下部分区域调整为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开发,并以自有资金全额置换上述调整区域前期已投入的募集资金合计14,798.74万元及其对应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日测算为准),同时变更相关承诺。置换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上海精测,项目总投资约为1.82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暨变更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精测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专户金额(元)用途
上海 精测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青浦 支行1219300863109180上海精测半导体 技术有限公司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30086310918,截至2024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靖(身份证号:4304211991******33)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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