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4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经过适当的通知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时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全体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通讯表决方式投票,逐项审议了本次董事会的全部议案。
公司拟以1,400万人民币受让广东科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控股”)持有的佛山晟景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景二期”、“基金”或“合伙企业”)1,400万元的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8.48%。本次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晟景二期14,290万元的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86.61%。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四)规定,德美集团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德美集团持有广东晟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景私募”)3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晟景私募形成关联关系。晟景私募系晟景二期的普通合伙人,持有晟景二期100万元的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0.6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黄冠雄、何国英、高明波、宋琪回避表决。
1、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受让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等,同时兼顾其他新兴产业领域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依托基金平台对相关产业进行投资布局,有利于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回报,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2024-063)《关于拟受让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64)刊登于 2024年 8月 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德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高”)因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关联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申请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为提高德美高申请融资的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德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创投”)拟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人民币。
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长黄冠雄先生担任顺德农商行的非执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有关规定,黄冠雄先生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关联董事黄冠雄先生回避表决。
1、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德美高、德运创投的经营情况,决策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子公司德美高向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的关联交易表决均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2024-063)《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65)刊登于2024年8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刘书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刘书锦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肖继辉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
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任期、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
绩相联系的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参与公
司各项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其薪酬分配方
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向说明。董事、监
事报酬事项由决定,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
酬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2,115,45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2,115,452股,其他种类股 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2,115,452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 第二十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
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
法定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
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正
常决策程序,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
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
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
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但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
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
除外。 |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
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
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占
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
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
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
偿还侵占资产。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
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但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
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
除外。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除日常交易之外的下列交
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
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除日常交易之外的下列交
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
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二十一)审议本章程规定的股份回购方
案;
(二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十三)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
制度,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权利的行
使;
3.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
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进
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
顺利、高效的执行; | (十五)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的股份回购方案;
(十九)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和公司
治理制度,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会相关权利的行使;
3.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2.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
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进
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
顺利、高效的执行;
3.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含委
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作出决议。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等)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含委
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作出决议。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等)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或公司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
不得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
供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具有
审核权限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
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
怠于行使职责,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
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
的 6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个
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有关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形式及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有关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
式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
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在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在本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在本公司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交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
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
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
举 2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
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候选人中得票多
者且拥有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选举 2
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候选人中得票多者
且拥有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者
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
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
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
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
荐,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提名推荐,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 | 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批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它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它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
利益;
(十三)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
司的机密信息;
(十一)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
利益;
(十二)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如涉及)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发行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如涉及)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
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审 |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购
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
元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 议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购买、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审
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
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
议。
(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的,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批准,经
营管理层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会议记录,
记录内容应当完整、详实,并由出席会议的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董事会授权内容不含对
外担保以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等委托理财类投资事项)。 |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的,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批准,经
营管理层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会议记录,
记录内容应当完整、详实,并由出席会议的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
为:书面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
为:书面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
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
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
提供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五)~(七)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经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如
涉及)审议无异议后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总经
理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经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如
涉及)审议无异议后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等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总经
理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万元以下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不含股东大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
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万元以下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不含需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的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
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
访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
员;
(三)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
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四)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
访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
员;
(三)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
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四)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
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
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电话、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
告并予以公告;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至
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至
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上是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另外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章程》 全文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章程备案等手续,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