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00078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9:01:21 中财网
原标题:恒申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恒申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6日14:30开始。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8月6日9:15-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8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06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郭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七)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112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6,167,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3387%。其中,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07人,网络表决股份4,85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7439%,通过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5人,现场表决股份 271,315,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59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2名,系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0,411,886股;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昌盛日电),持有股份145,198,182股(李坚之先生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7月30日承诺自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含)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昌盛日电持有的34,3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目前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10,898,182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 例(%)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 例(%)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 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拟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 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 的议案275,772,05199.8567%324,7000.1176%71,0000.0257%通过
2.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75,498,75199.7578%408,8000.1480%260,2000.0942%通过
3.00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的议案275,341,85199.7009%566,9000.2053%259,0000.0938%通过
以上议案中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 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比例 (%)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 投资者持 有效表决 权总数比 例(%)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 投资者持 有效表决 权总数比 例(%)
非累计投票议案       
1.00关于拟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胺 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的议 案4,461,98391.8541%324,7006.6843%71,0001.4616%
2.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188,68386.2280%408,8008.4155%260,2005.3565%
3.00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 度的议案4,031,78382.9981%566,90011.6702%259,0005.33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芳、关超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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