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 2024年 2月 7日起 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公司总股本基数为 116,096,783股,即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 117,390,43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293,655股)的比例 0.3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46,194.30元(不含手续费),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沈顺华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2、增持计划实施前,沈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41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6%(公司总股本为 2024年 2月 7日的总股本 117,450,438股,下同);朱国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5,25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53%。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12个月内,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个月内,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的目的:一是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二是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稳健增长的坚定信心;三是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增持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次拟增持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其本人自有或者自筹资金,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增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 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股份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6、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的股份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相关承诺 关于本次增持计划,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短线交易等行为; (3)本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人将持续告知公司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完成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总股本为 116,096,783股,即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 117,390,43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293,655股)的0.3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46,194.30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增持前后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2、表格中如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承诺:本次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六、备查文件 1、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