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601869):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本公司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司于 2024年6月 1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yofc.com)发布的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6月 18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www.yofc.com)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司于2024年 6月 1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yofc.com)发布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46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14元。 4、 沪股通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对于沪股通股东,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2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3)沪股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股股东一致。 5、 港股通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1)对于港股通股东,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股东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股东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2)就港股通股东而言,根据自 2014年 11月 17日起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及自 2016年 12月 5日起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本公司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代扣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2024年 6月 1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yofc.com)发布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8789088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 65号 邮政编码:430073 特此公告。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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