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锋(300163):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7:55:51 中财网
原标题:ST先锋: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先锋 公告编号:2024-052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股票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于2024年7月30日成交,但因竞买人尚未完成股票变更过户手续,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票仍为84,512,357股,本公告正文所涉持股比例计算均以此为基准。

2、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6.7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8.70%),被轮候冻结62,730,6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4.23%)。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5,202,3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将被司法拍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来的其与傅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诉讼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与《执行裁定书》(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浙02执559号、(2024)浙02执559号之二)。该案判决结果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判决支持傅善波部分诉请,卢先锋应向傅善波归还本金108,035,000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的利息3,042,061.53元,并支付以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卢先锋的关联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傅善波依据已生效的上述判决向宁波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要求卢先锋、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在(2024)浙02执5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卢先锋、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77,061.53元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将拍卖卢先锋持有的ST先锋(证券代码:300163)5,202,380股股票。该部分股票在傅善波申请宁波中院司法冻结前,卢先锋已质押给林宜生。本次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名 称是否为控股 股东或第一 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本次拍卖股 份数量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是否为 限售股 及限售 类型拍卖人原因
卢先锋5,202,3801 7.06%1.10%浙江省 宁波市 中级人 民法院傅善波 民间借 贷纠纷 案强制 执行
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 17,341,823股股票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于 2024年 7月 30日成交,但因竞买人尚未完成过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股票仍为 73,723,057股,本次拍卖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06%。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1)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 数量(股)占其所持股 份比例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卢先锋73,723,05715.55%73,723,057100.00%15.55%
徐佩飞9,689,3002.04%9,689,300100.00%2.04%
卢成坤1,100,0000.23%00.00%0.00%
合计84,512,35717.82%83,412,35798.70%17.59%
(2)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轮候冻结股 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 份比例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卢先锋73,723,05715.55%53,041,37471.95%11.19%
徐佩飞9,689,3002.04%9,689,300100.00%2.04%
卢成坤1,100,0000.23%00.00%0.00%
合计84,512,35717.82%62,730,67474.23%13.23%
(3)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被拍卖数量 (股)占其所持股 份比例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卢先锋73,723,05715.55%17,341,82323.52%3.66%
徐佩飞9,689,3002.04%9,689,300100.00%2.04%
卢成坤1,100,0000.23%00.00%0.00%
合计84,512,35717.82%27,031,12331.98%5.70%
注:卢先锋及徐佩飞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尚未完成变更过户手续。

3.截至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8.70%,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关于卢先锋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诉讼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该案(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股票,目前司法拍卖已成交,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559号与(2024)浙02执559号之二),如本公告前文所述,法院已作出拍卖被执行人卢先锋持有的ST先锋(证券代码:300163)5,202,380股股票的执行裁定。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4年4月3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2)卢先锋及关联公司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先锋弘业、开心投资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后债权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甬仲字第106号、(2024)甬仲字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根据申请轮候冻结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合计持有的公司40,550,30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且在林宜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卢先锋配偶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股票已被司法拍卖(以上股票合计27,031,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若司法拍卖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完成,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将减少5.70%,将下降至12.12%。若本公告所述的司法拍卖卢先锋所持5,202,3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10%)事项完成,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下降至11.02%,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但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质押给傅善波的4500万股股票(已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9.49%)可能被作为执行标的,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53%,将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5)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民初113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执559号》。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执559号之二》。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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