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601838):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是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 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 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 改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事会予以通报。 第七条除上条所述职责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 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 督和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 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其他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长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书面提议后10日以内,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会议议题审定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议题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 行章程赋予的监事会职责确定,主要包括提交监事会审议的 议案和听取的报告事项等。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由监事长审定,并纳入 会议通知。由其他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长 可以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议题。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听取的报告,由本行 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有关部门或相关方面提供,并经相关负责人审 批。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提供参会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说明情况 并取得全体监事的同意,且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监事接到监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召开2 日前向监事会办公室反馈出席会议方式。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一经发出,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不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向监事作出说明。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监事长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视情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会议议案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书面授权委 托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向; (四)委托人的签名、委托日期和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 受托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授权 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注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书面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监事不得接受委托人对会议议案及其表决意向无 明确意见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的监事会现场会议。以电话、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视为 亲自出席。 召开监事会现场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有权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 出者向监事会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议议题,按照 其工作规则提前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 人向监事会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议题的审议意 见。 第二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就相关议题发 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 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 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 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三十条监事会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请与会监事对拟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回避,不得对该项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方式作出表决的, 监事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表决票上写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与本人有关联关系的议案应当回避,并签字认可, 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监事会办公室,再将书面表 决票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与会监 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表决结果统计表, 宣布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书面传签 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将表决 结果通报全体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 议的监事及受委托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监事应当对监事 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办理。在本行公告披露之前,监事会会议所有与会人 员须对本行提交的会议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 任,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泄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事 项的落实情况。 对执行监事会决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向有 关方面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会议记录和签署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现场 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或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相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监事、相关与会人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应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保存期 限为永久。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应当按规定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修订,并由监事 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成银行监 〔201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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