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00251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 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日(星期五)。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17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363,538,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439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359,06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67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47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7686%;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4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7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686%。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 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171,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8312%;反对 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64,14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3508%;反对4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029%;弃权158,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546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803,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7977%;反对 4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4%;弃权315,8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54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3.5664%;反对4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4%;弃权315,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0592%。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孙民方律师、曹孔伟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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