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300880):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9:05:59 中财网
原标题:迦南智能: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233号,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迦南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迦南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7月23日,迦南智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慈溪市开源路31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恩友先生主持。

迦南智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迦南智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8,021,800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75%。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7,023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8,388,823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165%。

2、迦南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迦南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黄春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8,042,288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688根据表决结果,黄春龙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郝为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8,039,942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2票。

根据表决结果,郝为民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选举庞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8,039,987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7票。

根据表决结果,庞鹤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陈光耀



经办律师:
杨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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