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00042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9:25:39 中财网
原标题:东阿阿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4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7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总裁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4人,代表股份266,60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9,99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57,31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确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47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8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白晓松先生、邓蓉女士、孙金妮女士、徐培清先生、程杰先生、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367,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08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696%。

(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9,413,8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12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4604%。

(3)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916,3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0%,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29,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715%。

(4)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97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3%,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83,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661%。

(5)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870,6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9%,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583,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919%。

(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891,3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604,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280%。

3.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3,15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864,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812%。

(2)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3,111,1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1%,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82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115%。

(3)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418,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6,131,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370%。

4.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陶然先生、唐娜女士、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327,1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3%,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6,040,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779%。

(2)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0,987,0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43%,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1,700,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2053%。

(3)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834,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1%,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547,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68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程幕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