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600988):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免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应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与董事会有不同意见的任何资料(如有),以及说明是否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知公司股东)。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 市之日起施行。修订时须经董事会批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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