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600988):赤峰黄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9:55:44 中财网
原标题:赤峰黄金:赤峰黄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诚信建设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诚信义务,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诚信交往、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加公司的信息透明
度,优化公司治理;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
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 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
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企
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合规性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或项目分析会或说明会;
(四)公司与投资者面对面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商业或公益广告;
(七)媒体报道;
(八)公司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路演。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
定的A股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A股信息披露网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
xnews.hk)为公司指定的H股信息披露网站。同时,公司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司网站(www.600988.com.cn)上进行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应披露的A股信息必须在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下设证券法律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地 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上网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
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
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保
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
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上述工作进行应根据需要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及内幕信息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
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
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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