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LOF)C (012810): 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0:46:15 中财网 |
|
原标题: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LOF)C : 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8月06日
送出日期:2024年08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 鹏华国证钢铁行业
指数(LOF)C | 基金代码 | 012810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年08月13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日期(若有) |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运作方式 | 普通开放式 | 开放频率 | 每个开放日 |
基金经理 | 闫冬 |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 | 2022年08月03日 |
| | 证券从业日期 | 2010年07月06日 |
其他(若有)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 |
注: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13日成立,自2021年1月1日起,《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21年07月19日新增C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
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钢铁行业指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主要投资策略 |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
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衍生品投资策略;4、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5、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
业绩比较基准 | 国证钢铁行业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 ×5%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场外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 金额(M)/持有期
限(N) | 收费方式/费率 | 备注 |
申购费 | M | 0 | - |
赎回费 | N<7天 | 1.5% | - |
| 7天≤N | 0 | - |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场外申购费用,不开放场内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 收取方 |
管理费 | 1% |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
托管费 | 0.2%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服务费 | 0.1% | 销售机构 |
审计费用 | 96000元 | 会计师事务所 |
信息披露费 | 120000元 | 规定披露报刊 |
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有) |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
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
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
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 指数编制公司 |
其他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相关服务机构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终止上市的风险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4、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