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3004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原标题:唐德影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二零二四年八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付力强、金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4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 ...................................................................... 10 五、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4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8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8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相关规定 ............ 21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24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24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 25 十、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揭示 .......................................................................... 25 十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评 .............................................................................. 29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31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 31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33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5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唐德影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指定付力强、金师作为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付力强先生: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具有 10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厦门大学会计学本科、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律师资格。曾负责或参与阳泉煤业优先股、华铭智能 IPO、国盛金控重组等数十个 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的内核、发行工作。 金师女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承做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无。 其他项目组成员:马涛、雷晗笑、张博轩、陈子峰、陈聿文、张泽志、程孝怀、蔡刘屹廷。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lent Television & Film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4397512J 注册资本:404,859,400元 法定代表人:裘永刚 成立日期:2006年 10月 30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唐德影视 股票代码:300426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3-02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弘慧路 399号浙江国际影视中心 14楼、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16号 邮政编码:311215、100088 电话号码:0571-81089925 传真号码:010-62367673 互联网网址:www.tangde.com.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范围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服装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广告,影视投资与管理,组织、策划综艺活动,电影、电视剧本的创作,文化用品的设计、开发、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四)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经核查,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2年 3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2年 3月 22日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9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84,300股、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82,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减少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公司分别于 2022年 7月 25日和 2022年 9月 21日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14,771,500股变更为409,004,6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414,771,500元变更为 409,004,600元,浙江易通控制的表决权股份比例由 28.84%变更为 29.24%,为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 公司于 2023年 7月 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3年 8月 8日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 2019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4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5日和 2024年 1月 4日办理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409,004,600股变更为 404,859,400股,注册资本由409,004,600元变更为 404,859,400元,浙江易通控制的表决权股份比例由 29.24%变更为 29.54%,为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历次筹资情况
2、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2021-2023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净资产变化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一)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按照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年 12月 2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立项。 2、2020年 12月 4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年 12月 7日至 12月 11日,质量控制总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核查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制总部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0年 12月 16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0年 12月 21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对唐德影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0年 12月 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8票同意、0票不同意。经过表决,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 6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0年 11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 12月 7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发行人分别于 2021年 11月 17日、2021年 11月 17日和 2021年 11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 除延长有效期外,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5、发行人分别于 2022年 11月 14日、2022年 11月 14日和 2022年 11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 除延长有效期外,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6、发行人于 2023年 5月 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鉴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导致法律法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公司 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议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发行人于 2023年 7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因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财政部给予警告、暂停经营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审计服务。 8、发行人于 2023年 11月 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3年 12月 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至 2024年 12月 6日。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和其他内容不变。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尚需获得深圳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有利于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延长至 2024年 12月 6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深交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查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取得工商、税收、环保、社保等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等核查程序,并对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履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审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同时,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对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以上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浙江易通,共 1名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3.9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 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则: 1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1 0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浙江易通 1名投资者,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A股普通股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浙江易通拟认购 104,729,750股公司股份,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浙江易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浙江易通。 经核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相关规 定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七)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未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财务性投资的适用意见。 (二)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目前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4,729,750股(含本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融资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三)关于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6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0年 11月 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23年 5月 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情况: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2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83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432,856,8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3日汇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第33030002号)。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满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时间间隔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取得,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七、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浙江易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签订的销售采购合同,查看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财务数据,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披露公告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揭示 (一)存货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 80,650.24万元,占资产总额占比40.41%。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92,085.94万元,其中库龄3年以上项目的账面余额为54,345.08万元,占比59.02%。公司存货主要为在制和已完成制作影视剧作品以及剧本,如果相关影视作品完成后,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影视作品预计销售价格低于制作和发行成本时,相关剧本在题材、内容等方面与国家现有政策相抵触,或编剧、导演、制片以及演员等演职人员的个人言行、社会形象等如出现负面事件,而导致其较长时间内难以立项或播出时,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435.70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12.42%。发行人净资产为 10,462.87万元,若未来公司存货发生大额减值,存在未来会计年度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为负的风险,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0,728.55万元、22,700.04万元、31,619.76万元和 35,313.9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率分别为 13.61%、11.39%、16.26%和 18.02%。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合计账面余额29,397.64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总额63.05%,其中1年以内占比58.34%,1-2年占比20.02%,2-3年占比21.63%,部分主要客户存在逾期情况,逾期金额合计12,306.74万元,占比41.86%。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已计提坏账准备11,313.86万元。 若客户资金状况出现问题,公司应收账款将面临无法回收的风险;同时由于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款与其影视剧播出情况密切相关,受影视剧排播因素影响,应收账款回款进度可能出现延迟。 (三)预付账款减值风险 截至 2024年3月 31日,公司预付账款账面价值55,752.84万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占比27.02%,1-2年占比32.09%,2-3年占比3.54%,3年以上占比37.35%。发行人账龄 1年以上且余额在 500.00万元以上的主要预付款项共计38,302.90万元,占发行人预付款项账面价值的比例为 68.70%,占发行人 1年以上的预付款账面价值的比例为 94.14%,主要为预付影视剧联合摄制款项及预付影视剧制片款,占比94.83%。 若供应商经营出现问题或预付账款相关影视剧未能拍摄完成或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公司预付账款将面临减值风险。 (四)同业竞争的风险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影视剧制作业务累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5.62%、74.27%、84.46%和 144.73%,毛利占比分别为34.22%、41.25%、30.30%和16.65%,占比较高。 发行人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况,针对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虽然本次发行不会增加新的同业竞争,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落实相关解决措施或未履行相关承诺,有可能存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35,812.80万元、12,735.84万元、8,849.06万元和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5.17%、31.04%、25.95%和0%,占比较高。 公司的影视剧拍摄业务与浙广集团旗下卫视频道业务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关系,虽然本次发行不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运作不够规范,有效性不足,控股股东仍可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六)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导致的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7.55%、96.18%、95.52%和94.76%,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一方面,公司以固定回报联合制作影视剧形式形成的有息负债金额较高,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及财务风险。如果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无法有效应对有息负债到期的资金压力,从而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七)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4,094.65万元,同比下降 16.9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265.72万元,同比下降 52.29%。截至2024年 3月 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为 15,408.05万元,归母净资产规模较小。 因受以前年度亏损的影响,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若未来公司发生亏损超过归母净资产或者未能通过发行股票等其他方式增加净资产,存在未来会计年度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的风险,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1.01、1.03、1.04和 1.05,速动比率分别为 0.47、0.50、0.61和 0.62,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影视剧制作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产生足够的营运资金,将被迫寻求取得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公司未能获得足额外部融资以继续制作影视剧,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九)影视剧产品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是一种文化产品,观众主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来决定是否观看影视剧作品。同时,随着观众主流观影方式的变迁,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电影院等不同观影途径的观众对影视剧题材的偏好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观众对影视剧作品的接受程度,最终体现为电视剧和网络剧收视率、点击率或电影票房收入等指标。由于对观众主观偏好的预测是一种主观判断,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把握观众观影偏好变化,公司的影视剧作品有可能因题材定位不准确、演职人员风格与影视剧作品不相适应等原因,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监管政策风险 由于影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政府对影视剧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国家对行业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从影视剧题材选取、拍摄制作备案、剧本内容创作与审查、制作集数长度、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演员片酬等方面不断加大行业的规范监管力度,持续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监管政策可能对公司影视剧业务策划、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均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中国影视剧行业的监管政策仍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未来资格准入和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机构、进口影视剧可能会对国内影视剧制作业造成更大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能遵循这些监管政策,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制作、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41,263.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35,000.0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受到资本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已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认购方系公司控股股东,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但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股份认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或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十二)浙江易通拥有的表决权变动的风险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浙江易通持有公司 58,104,065股股份,拥有吴宏亮委托的股份表决权 61,495,935股,合计拥有股份表决权 119,600,000股,合计控制公司 29.5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吴宏亮所持发行人股份目前全部存在质押,其中 19,830,065股质押给浙江易通,46,971,246股质押给浙江易通以外的质权人。如果质权人要求吴宏亮提前还款,浙江易通拥有的表决权有变动的风险。 假设质权人要求吴宏亮提前还款,各质权人分别强制处置其质押股份,在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经模拟测算,浙江易通原持有发行人 58,104,065股股份,受让19,830,065股股份,合计拥有发行人77,934,13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19.2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十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评 (一)影视剧集业务:做强影视主赛道,讲好中国故事,与时代发展同频 在电视剧领域,公司在长视频精品制作上仍具有优势,首要目标是聚焦提升主责主业,推进内容生产爆款战略。公司牢固树立“出新品、出精品,聚焦打造重点头部影视作品”的发展思路。在社会效益上,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从大时代找好题材,精耕优质内容创作,让文化作品站得稳、扎得深,培育浙广集团竞争力强的影视龙头企业。在经济效益上,树立自身品牌、提升产业话语权,实现盈利增长。 公司多部重点剧陆续上马,国家安全部指导的《穿越时空的勋章》,国家广电总局的“千古风流人物”系列开篇之作《铁马冰河入梦来》和重大历史题材定制剧《诸葛亮传》正处于筹备、策划阶段。 同时,加强与浙广集团的战略协同,合力做强影视板块。对于大型重点项目,公司将绑定相关网络视频平台,其他有实力的行业内国有机构(如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国家安全部影视中心以及地方广电等)共同投资,控制公司对单一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比例,降低单一项目失败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电影领域,公司投资出品的电影《水饺皇后》《沙海之门》《老江湖》《狂怒沙暴》等已处于宣发、后期制作等阶段。 (二)产融拓展新业务: 做大数字新赛道,深挖影视生态,与时代进步共振 公司积极布局数字经济业务,打好“内容+资本”“文化+金融”组合牌,放大“传媒控制资本、资本壮大传媒”效应,成为盘活壮大产业板块的强引擎,反哺宣传主业、建设新型主流媒体平台的助推器。 公司继续拓展影视+科技布局,与杭州轩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共同建设影视垂类 AIGC实验室(Magic Shadow魔术影子),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通过建设影视垂类 AIGC实验室等布局,利用 AIGC、VR/AR等技术赋能,公司期望能够推动自身影视 IP孵化、元宇宙、虚拟人、影视后期技术的落地,实现“AIGC+IP,影视+科技”的战略升级。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具体为:聘请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核查香港子公司唐德国际娱乐有限公司(Talent International Entertain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唐德国际”)、杰裕国际有限公司(Talent Luck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杰裕国际”)、创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Mediaquiz Entertainment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创艺国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翻译非中文文件的翻译机构。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上述第三方的行为具有合法合规性,具体如下: 1、罗拔臣律师事务所 (1)聘请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聘请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对唐德国际、杰裕国际、创艺国际三家子公司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以提高境外核查的效率和专业性。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登记信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0年 11月,住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 99号中环中心 57层,其企业注册登记编号为 06920880。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服务。 (3)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聘请费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具体金额为 60,575.00元港币,发行人已通过电汇方式支付 60,575.00元港币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1)聘请的必要性 鉴于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本次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为英文文件,发行人聘请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翻译机构。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年 01月,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号院 7号楼 1703室,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46117600P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许立群,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英语培训;翻译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劳务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产品设计;企业策划;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电影发行。(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聘请费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具体金额为 4,491.00元,发行人已通过电汇方式支付 4,491.00元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付力强 金 师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林剑云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秋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总裁: 刘秋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 赵 陵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付力强、金师担任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