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6:35:43 中财网
原标题:佛燃能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
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披露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为保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
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选聘。要求如下:
(一)采用公开招标等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须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公司应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三)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四)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要求如下: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时,
须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聘任
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 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拟续聘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下一年度
审计业务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是否符合本制度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做出全面客观的
书面评价。审计委员会对续聘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限应符合《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七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五)公司认为继续聘用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公司按本制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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