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新(600234):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7月29日,连宗盛先生与科新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科新实业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后,连宗盛先生分别 通过科新控股及派德高盛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3.23%股份。为 避免全面要约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连宗盛先生需在30日内将上述间接持有的33.23%股份减 持到30%以下。 ? 2024年8月7日,科新控股与自然人王鹏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科新控股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协议转让给王鹏先 生,本次协议转让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完成过户后,连宗 盛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28.2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科新发展”)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控股”),其直接持有本公司 60,075,0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8%,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派德高盛”)直接持有本公司 27,164,6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5%。连宗盛先生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通过科新控股及派德高盛合计间接持有公司33.23%股份。 2024年8月7日,科新控股与王鹏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的科新发展 5%的股份转让给王鹏先生。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科新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 连宗盛先生。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科新控股与王鹏先生于2024年8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王鹏 (下文中,甲方、乙方合称各方,一方指其中任何一方)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60,075,093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8%)。 2、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126,049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3、股份转让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 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4、交易对价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80元,转让价款 共计人民币36,752,937.20元。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 市公司有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5、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7,350,587.44元。 6、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 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7、甲、乙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 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等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0.05%的违约 金。 9、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款,每逾 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但尚未支付款项0.05%的违约金。 10、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给守约方 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违约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 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2、各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本次交易相关的各自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事的费用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1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合规确认、证券查询及过户登记等费用由 各方各承担50%。 14、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 赋。 15、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各方均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乙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二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二、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披露了《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过户等事宜尚需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方可完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
|